非甲烷总烃和vocs有什么区别
非甲烷总烃和vocs气体区别:
1.非甲烷总烃又称非甲烷烃。根据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 GB16297-1996)以及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解》,非甲烷总烃指除甲烷以外所有碳氢化合物的总称,主要包括烷烃、烯烃、芳香烃和含氧烃等组分,实际上是指具有C2-C12的烃类物质。
有关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—气相色谱法》( HJ /T38-1999) 将非甲烷总烃定义为“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( 其中主要是C2-C8) 的总称”。烃类物质在通常条件下,除甲烷外多以液态或固态存在。随着时间推移,非甲烷总烃按照近几年标准中《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》(HJ38—2017)、《环境空气 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》(HJ604—2017)对于总烃与非甲烷总烃的定义均是在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,在气相色谱仪的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(FID)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,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即为非甲烷总烃。
因此非甲烷总烃(non-methane hydro carbon)简写NMHC,是指除甲烷之外的可挥发碳氢化合物。(一般是C2-C8)它们具有较大的光反应活性,是光化学烟雾前体。 简言之,VOCS包含了非甲烷总烃,VOC适用于所有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,而非甲烷总烃往往只适用于石化行业。
2.挥发性有机物vocs定义相对较复杂,根据世界卫生组织(WTO,1989)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为: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 ℃ ~260 ℃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,美国联邦环保署EPA 将VOCs 定义为: 室内常温常压下即可挥发的有机化合物。
在我国的《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1902—2008)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常压下沸点低于250 ℃,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(不包括甲烷),在《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31570—2015)中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,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。
因此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)的英文缩写。关于VOCS的定义较多,从环保意义上来讲,是指那些在常温常压下可挥发的并产生危害的有机物。最常见的有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苯乙烯、三氯乙烯、三氯甲烷、三氯乙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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